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范秀香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范秀香以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范秀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秀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佀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