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秀香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范秀香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范秀香以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范秀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秀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佀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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