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王仁华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王仁华的行政复议申请,王仁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仁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仁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