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建行政复议一案二审判决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吉行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先。

委托代理人刘文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案件审理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献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案件审理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文建、赵凤先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建、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刘献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刘文建、赵凤先认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将失地农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而不包括刘文建、赵凤先这种无承包土地的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全面审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并修改、增添该文件遗漏事项;确认刘文建、赵凤先是否为失地农民、是否就业困难、是否无生活来源;赔偿经济损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吉政复不直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对白山市江源区就业服务局2015年6月2日出具的《关于刘文建同志不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说明》中所依据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不服,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申请人就《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刘文建、赵凤先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才可以一并提出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本案中,刘文建、赵凤先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请求事项仅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另外,刘文建、赵凤先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确认其是否为失地农民、是否就业困难、是否无生活来源并赔偿损失,该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刘文建、赵凤先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文建、赵凤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文建、赵凤先上诉称,吉政复不直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刘文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3、请求一并审查《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4、请求判令吉林省人民政府赔偿给刘文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吉政复不直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本案中,刘文建向吉林省人民政府请求复议的《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办法)的性质为抽象行政行为,需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而不能就此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刘文建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只是名称不同,内容均是对该通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吉政复不直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刘文建、赵凤先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刘文建向本院请求一并审查《关于印发<吉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文建此项请求应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

三、刘文建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文建、赵凤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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