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抗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东福,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李广因与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第三人李东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00000180号行政抗诉书,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琳平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