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诉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第三人李东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抗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东福,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李广因与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第三人李东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00000180号行政抗诉书,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琳平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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