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16号
白春亮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白春亮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春亮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