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英会诉永吉县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申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英会,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吉县公安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北35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51号。

再审申请人姜英会因诉永吉县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英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一、永吉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有违法和扰乱行为存在;永吉县公安局不能依据训诫书为定案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包括检举、揭发、控告、诉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受案程序违法。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没有纠正。故请求依法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35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2015)永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姜英会因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其于2015年1月30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永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姜英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姜英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