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四行监字第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因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四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论理详尽清晰,判决结果正确。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