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与长春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144号

上诉人李立华,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李立华因长春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立华上诉称,被上诉人是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同时也是涉及民办教师政策落实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主动公开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被上诉人一直不公开上述信息也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上诉人李立华申请公开的事项即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立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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