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淑环,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吉县公安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北35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51号。
再审申请人赵淑环因诉永吉县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淑环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因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在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强占、抢占镇东村二社土地一事去北京举报,在寻找土地局时被路警领上车去府右街派出所后送到接济中心被永吉县公安局押回,直接拘留后均不服处罚,先后进行复议、起诉和上诉,均被枉法裁判。2011年4月27日凌晨开发商纠集200多人,打伤三人被公安局送到医院,政府下令医院不许医治说由公安机关向开发商要医药费,骗村民签下和解合同,签完合同结案就不承认医药费2千元,为此我举报。永吉县法院和吉林中院明知冤案不认真办案,三级信访没有走完判决书确写三级信访已终结。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永行初字第30号判决、撤销永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吉林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并赔偿误工费、精神补偿费1万元及因违法占地打伤人医疗费与本案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赵淑环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其于2015年1月30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永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赵淑环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请求因违法占地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淑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淑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