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138号
上诉人程翠英,女,197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程翠英因长春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程翠英上诉称,被上诉人是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同时也是涉及民办教师政策落实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主动公开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被上诉人一直不公开上述信息也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上诉人程翠英申请公开的事项即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程翠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