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抗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张德发。
原审第三人:刘文才。
王丽芬因诉汪清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0000001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