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芬申请抗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抗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张德发。

原审第三人:刘文才。

王丽芬因诉汪清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0000001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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