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斌等63人与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123号

上诉人长春贝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张士斌等63名退休职工。

诉讼代表人张士斌,男,194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退休职工,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诉讼代表人唐荣学,男,1948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退休职工,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张士斌等因请求确认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市政府对上访职工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的规定落实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行立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士斌等上诉称:由于市政府直属的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法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暖补贴、放假期间最低生活费等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款和第十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该案属企业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士斌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士斌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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