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5行审 16 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景卫,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强,住长春市二道区。
权利人:杨福生(被征收房屋实际拥有人,与李强是买卖关系)。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政责决字[2015]002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房屋等附着物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书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套,坐落于二道区三道镇卫星村贾家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长二府集建(97)字第30861号,建筑面积为44.2平方米,被申请人的房屋评估单价为2394元/平方米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579,949元,权利人认为地上评估物价格太低,想要地上物及房屋安置补偿费一共400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各项证据经审查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6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444号)》、《长二府征[2015]2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2015]第2号长春市2014年第60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符合城市规划需要,具备公益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公告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作价评估并送达了评估报告,在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政府依法按照规定作出责令交出房屋等附着物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上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补偿决定公平合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服从行政裁决。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套,坐落于二道区三道镇卫星村贾家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长二府集建(97)字第30861号,建筑面积为44.2平方米。被申请人的房屋评估单价为2394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579,949元,权利人认为地上评估物价格太低,想要地上物及房屋安置补偿费一共400万元整的补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二政责决字[2015]002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房屋等附着物决定书》,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并将房屋等倒出交由政府拆除。经催告仍拒不履行,应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政责决字[2015]002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房屋等附着物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楠楠
审 判 员 赵春生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