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初12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靖宇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稳,总经理。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142号。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信,局长。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
第三人曹振和,现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靖宇县分公司诉被告靖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 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