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初11号
原告张再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姜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伟,镇长。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德印,现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军、姜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同意受理原告及第三人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