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猛,张再军,靖宇镇人民政府,张德印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3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初11号

原告张再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姜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伟,镇长。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德印,现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军、姜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同意受理原告及第三人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