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非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孙华峰,局长。
被执行人:通化东宝永健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通化东宝永健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孙永志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