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孙宝田,男,汉族,1938年5月10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尹庆范,局长。
原告孙宝田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我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县粮食直补资金下拨日期、金额、计算方法。被告没有履行公开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
被告伊通满族治县财政局辩称,原告请求公开粮食直补资金来源依据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也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等无关。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尽了告知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县粮食直补资金下拨日期、金额、计算方法。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县粮食直补信息,诉请权益并非归属自己,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该请求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宝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久泽
审判员 张迎春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