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堂与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堂,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义堂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上诉人王义堂以其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义堂提出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堂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义堂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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