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洪福诉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3行初78号

原告郭洪福,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

法定代表人金光浩,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德宝,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郭洪福诉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申请人准备不足,没有拿到2016年的工伤保险医疗费核减情况通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福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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