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64号
原告李克信,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二委7组。
原告徐兰芳,女,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二委7组。
被告汪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汪清县大星路南451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德,局长。
原告李克信、徐兰芳诉被告汪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克信、徐兰芳因争议土地需汪清县人民政府确权,原告李克信、徐兰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克信、徐兰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克信、徐兰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信、徐兰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