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年敦行非执字第00024号
(2014)敦行非字24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英,敦化市大石头镇卫生环境管理所收费员。
被执行人回味羊肉锅,地址敦化市大石头镇。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敦大卫行字第15号《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撤回 [2014]敦大卫行字第15号《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的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