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18号
本院2016年2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孙龙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作出的(2015)吉07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案号(2015)吉0702行审18号,现更正为(2016)吉0702行审18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2016)吉0702行审18号
本院2016年2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孙龙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作出的(2015)吉07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案号(2015)吉0702行审18号,现更正为(2016)吉0702行审18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