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55号
原告李宝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
委托代理人朱成墩,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 。
法定代表人姜虎权,市长。
原告李宝源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源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