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源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55号

原告李宝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

委托代理人朱成墩,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 。

法定代表人姜虎权,市长。

原告李宝源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源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