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21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立东,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王桂琴。
委托代理人梁新民,系王桂琴儿子。
委托代理人梁德民,系王桂琴儿子。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房征补(2015)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鹏、许立东,被执行人王桂琴的委托代理人梁新民、梁德民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王桂琴所有的座落在东丰县东丰镇西街70平方米房屋在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王桂琴所有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桂琴未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东政房征补(2015)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及依据有: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2020年);2、棚户区总体规划;3、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4、关于对东丰县实施绕盈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5、东丰县政府的会议纪要; 6、关于东丰县绕盈河西棚户区项目建设规划的批复;7、关于东丰县绕盈河西棚户区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关于东丰县绕盈河西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的申请; 11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绕盈河西棚户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方案的通知;12东丰县人民政府绕盈河西棚户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3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绕盈河西地块棚户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14、东丰县绕盈河西棚户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东丰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16、评估公司公告、公证书、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资质;17、估价结果报告单、送达回证、影像资料; 18、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绕盈河西棚户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19、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2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影像资料;21、催告书、送达回证、影像资料;22、关于绕盈河西棚户区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的证明、周转房情况说明、社会稳定评估报告。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被执行人王桂琴的委托代理人梁新民、梁德民参加了听证,提出货币补偿2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桂琴所有的房屋依法进行了征收,被执行人王桂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王桂琴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桂琴提出货币补偿200万元的要求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 (2015)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立军
审 判 员 程相东
人民陪审员 于 爽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