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淑诉图们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7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4号

原告安彩淑,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图们市石岘镇北村河地屯。

委托代理人林桂月,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陆鹏,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图们市友谊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璟琳,市长。

委托代理人樊艳敏,图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贵良,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科员,住延吉市建工街。

原告安彩淑诉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一案,原告安彩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0日以其作出决定内容存在瑕疵为由将该决定撤销。原告安彩淑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彩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彩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彩淑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