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4号
原告安彩淑,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图们市石岘镇北村河地屯。
委托代理人林桂月,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陆鹏,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图们市友谊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璟琳,市长。
委托代理人樊艳敏,图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贵良,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科员,住延吉市建工街。
原告安彩淑诉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一案,原告安彩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0日以其作出决定内容存在瑕疵为由将该决定撤销。原告安彩淑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彩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彩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彩淑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0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