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3行初80号
原告王玉生,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安图县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图县残疾人联合会、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告诉主体错误,事实未查清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生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生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