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3行非执字2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宇。
委托代理人钟远。
被执行人孙立国,住敦化市。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