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赵俊刚。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2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5月3日以赵俊刚与开发企业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