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与领航手机大卖场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敦行非执字第00022号

(2014)敦行非字22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英,敦化市大石头镇卫生环境管理所收费员。

被执行人领航手机大卖场,地址敦化市大石头镇。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敦大卫行字第1号《欠缴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申请执行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领航手机大卖场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敦大卫行字第1号《欠缴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告诉,又不履行义务,作出此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14)敦大卫行字第1号《欠缴城市卫生费处罚决定书》。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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