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丛玉诉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敦行赔字第00002号

2015年敦行赔字第0002号

原告姜丛玉,女,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铁北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洪波,敦化市大石头镇党委副书记。

原告姜丛玉诉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丛玉与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从玉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从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助理审判员  高 冰

  二 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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