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立生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3行非执字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宇,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远,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马立生,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十七组。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敦国土字[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O一六年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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