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3行非执字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宇,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远,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马立生,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十七组。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敦国土字[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O一六年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