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洮行监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苏洪峰,男,194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拉斯嘎屯。
再审申请人苏洪峰与白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再审申请人苏洪峰不服本院(2003)白洮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洪峰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其再审申请已经超出两年的期限,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洪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绍春
审 判 员 张宏宽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