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非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霍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莉,敦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谭坤,敦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
被执行人百圆裤业。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敦建卫第126号《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追缴城市卫生费的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百圆裤业已经交纳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2014)敦建卫第126号《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追缴城市卫生费的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