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飞龙诉被告图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初字第63号

原告徐飞龙,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小屯村富康北路10号。

被告图们市公安局,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利,图们市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姜崇斌

原告徐飞龙诉被告图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飞龙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飞龙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飞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飞龙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高 冰

人民陪审员  于艳玲

  二 O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