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初字第63号
原告徐飞龙,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小屯村富康北路10号。
被告图们市公安局,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利,图们市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姜崇斌
原告徐飞龙诉被告图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飞龙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飞龙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飞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飞龙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高 冰
人民陪审员 于艳玲
二 O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