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太,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原临江林业局工人,住临江市森工街。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丽丽,该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于文太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文太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文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于文太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于文太撤回起诉;
三、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文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于文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