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28号
原告王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余德庆,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君,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原告王力诉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力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