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28号

原告王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余德庆,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君,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原告王力诉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力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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