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仙女诉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李仙女,女,朝鲜族,1987年3月25日生,无业,住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迎春5委5组。

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

原告李仙女不服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获取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仙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仙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仙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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