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杜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承光,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
原审第三人抚松县林业局兴隆林场。住所地:抚松县兴隆乡。
法定代表人高伟波,场长。
上诉人张守新诉被上诉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张守新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守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守新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守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守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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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