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4行非审9号
审判长签发:
合议庭成员:
办案人: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非执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阳热力公司)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称:对被执行人德阳热力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5月7日接到被执行人单位员工张新应举报其拖欠工资问题。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于2015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令字[2015]第10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5年6月24日作出长人社监听告知字[2015]10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8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9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又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催字[2016]3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德阳热力公司下达的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