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非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占臣。
被执行人姚锡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敦政处字[2012]第103号《关于对魏素芹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敦政处字[2012]第103号《关于对魏素芹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敦政处字[2012]第103号《关于对魏素芹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力实
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