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炳亮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36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初字第49号

原告董炳亮,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虎权,市长

原告董炳亮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炳亮与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炳亮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炳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炳亮负担。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 O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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