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敦行初字第49号
原告董炳亮,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虎权,市长
原告董炳亮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炳亮与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炳亮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炳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炳亮负担。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 O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