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69号
原告王志奇,男,194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沙河沿镇八家子村北大坡鱼池。
被告敦化市林业局,住所地敦化市新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辉,局长。
原告王志奇诉被告敦化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奇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敦化市林业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