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第50号
原告李庆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人杰,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李庆海不服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4月5日为第三人王人杰颁发的敦房权证城字第0067851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海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