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2号
原告陈秀礼,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原告杨明,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黄泥河镇向阳委三组。
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琨,镇长
原告陈秀礼、杨明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振贤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秀礼、杨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礼、杨明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礼、杨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炳亮负担。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 O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