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贯英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10-01 06:27
原告王贯英。

委托代理人蒙朝秀,系原告王贯英之女。

委托代理人彭泽林。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

委托代理人王自会。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贯英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贯英以诉讼目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实现为由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庭审中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贯英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贯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王贯英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朱 晓 东 

代理审判员  冯 再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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