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宏泰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10-01 06:25
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杜美欣,均系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祥,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双龙,系福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贵州宏泰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宏泰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福泉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玉冰

审判员  王晓宏

审判员  金长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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