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杜美欣,均系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祥,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双龙,系福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贵州宏泰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宏泰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福泉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泉市金鹿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玉冰
审判员 王晓宏
审判员 金长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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