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志相。
原告罗志英。
原告罗志芬。
原告欧占珍。
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市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铮,该市市长。
第三人肖东。
第三人罗志龙。
第三人罗志明。
第三人罗志海。
第三人仁怀市中枢镇街道办事处火炉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仁怀市中枢镇街道办事处火炉坎村。
负责人陈有富,村委会主任。
原告罗志虎等等5人诉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林权颁证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志虎、罗志相、罗志英、罗志明、欧占珍于2016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肖东、罗志龙、罗志明、罗志海、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火炉坎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志虎等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志虎等5人负担。
审 判 长 胡永洪
审 判 员 丁旺轩
人民陪审员 陈浮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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