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康与正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9-27 00:11
原告宋晓康,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格林镇。

委托代理人万珊,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格林镇,系宋晓康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正安县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公安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姚震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康不服被告正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以其向正安县公安局申请变更行政强制措施,正安县公安局已予以准许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晓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再伦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