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万珊,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格林镇,系宋晓康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正安县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公安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姚震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康不服被告正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以其向正安县公安局申请变更行政强制措施,正安县公安局已予以准许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晓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再伦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