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遵义地址工程勘察院与遵义市人社局、第三人田建超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9-27 00:11
原告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江毅,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学,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口。

法定代表人金明扬,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伦,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小彬,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股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田建超,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胜举,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不服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田建超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原告已与第三人田建超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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