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尹春红、汤君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6091901-5。
法定代表人金明扬,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上海一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328。
第三人葛小根,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阳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一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葛小根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邹德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德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邹德阳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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